中国象棋协会关于印发《象棋赛事活动管理办法》通知

中国象棋协会关于印发《象棋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象棋协字〔20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象棋协会,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规范全国象棋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象棋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要求,我协会结合象棋行业实际,制定了《象棋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经公示期满,现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象棋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doc

中国象棋协会

2022年1月24日

 

象棋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象棋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象棋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象棋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象棋赛事活动,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举办的各级各类象棋赛事活动的统称。
第三条 象棋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象棋赛事活动服务。
中国象棋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象协)负责对在我国举办的全国性象棋赛事的监管。
各省(区、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象棋协会(以下简称地方象协)以及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象棋赛事的监管。
第四条 象棋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主办方是指发起举办象棋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承办方是指具体负责筹备、实施象棋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协办方是指提供一定业务指导或者物质及人力支持、协助举办象棋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组织者对象棋赛事活动安全负直接责任,场地空间提供方负有安全服务保障义务。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职责分工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
 
第二章 象棋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
 
第六条 申办象棋国际赛事活动,应当按照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申办。
以下象棋国际赛事活动需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报体育总局或国务院审批:体育总局主办或共同主办的重要国际象棋赛事活动,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亚洲锦标赛,中国象协主办的跨省(区、市)组织的象棋国际赛事活动。
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中国象协主办,或与地方共同主办但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中国象协主导的象棋国际赛事活动,需列入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原则上由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
地方自行主办,或与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中国象协共同主办但由地方主导的象棋国际赛事活动,由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不列入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但应统一向体育总局备案。
其他商业性、群众性象棋国际赛事活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地方有关规定办理外事手续。
参加以上象棋赛事活动人员的来华邀请函、接待通知等相关外事手续,按照“谁审批谁邀请”的原则办理。
第七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的象棋赛事活动,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部门同意,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中国象协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主办或承办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象棋赛事活动,应当与中国象协协商一致。
第八条 除第六条规定外,中国象协对象棋赛事活动一律不作审批,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海事、无线电管理、外事等部门另有规定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按规定办理。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象棋赛事活动。
机关、企事业单位、象棋协会举办象棋赛事活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选择承办方,并鼓励和支持社会广泛参与。 
第九条象棋赛事活动的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与举办地域和象棋赛事活动的项目内容相一致;
(二)与主办方开展活动的行业领域和人群范围相一致;
(三)与他人或其他组织举办的象棋赛事活动名称有实质性区别;
(四)不得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不得含有欺骗或可能造成公众误解的文字;
(六)不得使用具有宗教含义的文字;
(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使用“一带一路”“金砖国家”“上合组织”等含有政治、外交、国防属性的文字;
(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中国象协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象棋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象棋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第三章 象棋赛事活动组织

 

 

第十一条象棋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建立组委会等组织机制,根据需要组建竞赛、安全、疫情防控、新闻、医疗等专门委员会,明确举办象棋赛事活动的分工和责任,协同合作。
承办方应当做好象棋赛事活动各项保障工作,负责象棋赛事活动的安全,对重要象棋赛事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关预案及安全工作方案,并督促落实各项具体措施。主办方直接承担象棋赛事活动筹备和组织工作的,履行承办方责任。
协办方应当确保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 具备条件的大型或重要象棋赛事活动的组委会应当建立党组织,加强党对象棋赛事活动的领导。
第十三条 举办象棋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根据需要,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
(三)落实医疗、卫生、食品、交通、安全保卫、生态保护等相关措施。
象棋赛事活动对参赛者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要求其提供符合象棋赛事活动要求的身体状况证明,参赛者应予以配合。
各级象棋协会和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象棋赛事活动,应当主动购买公众责任方面的保险。鼓励其他象棋赛事活动主办方、参与者购买公众责任或意外伤害方面的保险。
第十四条 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根据国家或中国象协有关裁判员管理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象棋赛事活动的裁判员。
第十五条 各级象棋协会主办的象棋赛事活动,应当在举办前通过网络或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
鼓励和支持其他象棋赛事活动主办方在象棋赛事活动举办前,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竞赛规程,公开象棋赛事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主办方、承办方、参赛条件及奖惩办法等基本信息。
第十六条 象棋赛事活动的名称、标志、举办权、赛事转播权和其他无形资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主办方和承办方可以进行市场开发依法依规获取相关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象棋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应当增强权利保护意识,主动办理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手续,通过合法手段保护象棋赛事活动相关权益。
第十七条 象棋赛事活动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因素确需变更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或取消的,主办方应当在获得相关信息后及时公告。因变更或取消象棋赛事活动造成承办方、协办方、参与者、观众等相关方损失的,应当按照协议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象棋赛事活动,享有获得基本安全保障、赛事服务等权利。
象棋赛事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因办赛需要使用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相关信息的,应当保障信息安全,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违法使用或泄漏。
第十九条 象棋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包括参赛者、裁判员、志愿者、观众、象棋赛事活动组织机构工作人员等,以下同)应当履行诚信、安全、有序的办赛、参赛、观赛义务,做到: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使用兴奋剂、操纵比赛、冒名顶替等行为;
(三)遵守竞赛规则、规程、赛场行为规范和组委会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现场管理,维护象棋赛事活动正常秩序;
(四)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坏体育设施,不得影响和妨碍公共安全,不得在象棋赛事活动中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行。
第二十条 象棋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在象棋赛事活动中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体育精神,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和谐文明的赛场文化氛围和舆论宣传氛围。
第二十一条 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加强观赛环境管理,维护赛场秩序,防止打架斗殴、拥挤踩踏等事件发生,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反社会倾向等方面的言论、旗帜和标语出现,严禁携带危险品出入赛场。
第二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参加象棋赛事活动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告知其监护人相关风险并由监护人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三条 象棋赛事活动中有外籍人员参加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管理。
 
第四章 象棋赛事活动服务
 
第二十四条 各级象棋协会应当为社会力量合法举办的象棋赛事活动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五条 各级象棋协会应当根据职责和章程,加强对象棋赛事活动组织者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象棋赛事活动组织水平。
第二十六条 各级象棋协会可以选配象棋赛事活动组织经验丰富的专家担任象棋赛事活动指导员,参与象棋赛事活动现场指导,并按照项目分类组建专家库。
第二十七条 鼓励各级象棋协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获得地方政府部门象棋赛事活动专项资金,开展象棋赛事活动,形成长效机制。
第二十八条 为加强象棋赛事活动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中国象协制定出台《象棋赛事办赛指南》和《象棋赛事参赛指引》,指导各级各类象棋赛事的组织筹备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引导参赛者安全、规范、便捷参赛。
第二十九条 各级象棋协会可以根据象棋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的需求,提供必要的技术、规则、器材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赛事指导和服务制度。
 
第五章 象棋赛事活动监管
 
第三十条 各级象棋协会应根据各级体育部门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象棋赛事活动监管工作机制,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加快实现各层级和各领域监管信息共享和统一应用,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动态监管。
第三十一条 各级象棋协会在象棋赛事活动举办前或举办中发现涉嫌不符合象棋赛事活动条件、标准、规则等规定情形的,或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举报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属于其他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协助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象棋协会应当引导当地象棋赛事活动健康发展,加强对本会会员组织举办的象棋赛事活动的日常管理,提高其主办、承办、协办象棋赛事活动的水平。
第三十三条 各级象棋协会可以依照象棋赛事活动组织整体水平、人数规模、层次规格、服务保障、社会影响力等因素,对所辖区域内的象棋赛事活动实施等级评定或进行象棋赛事活动评估。
第三十四条 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根据《中国象棋协会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及当地体育部门有关规定,加强赛风赛纪管理,确保象棋赛事活动公平公正开展。
第三十五条 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象棋赛事活动反兴奋剂职责,积极配合反兴奋剂组织开展宣传教育以及检查调查等工作,采取措施防范兴奋剂风险隐患,在管理权限内对兴奋剂违规问题作出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办方或承办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对象棋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象棋赛事活动规定的;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对象棋赛事活动名称规定的;
(四)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第三十七条 象棋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及相关人员在象棋赛事活动中的行为涉嫌欺诈或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形的,体育部门应当配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级象棋协会在开展象棋赛事活动中有变相审批、违法违规收费等行为的,由同级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象棋赛事活动中出现假棋、黑哨、赌棋、兴奋剂违规、作弊等行为的,象棋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及相关人员应当配合公安、市场监管、体育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各级象棋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在象棋赛事活动监管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级象棋协会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本办法,制定所辖地象棋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2018年9月26日《关于印发〈中国象棋协会赛事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象棋协字〔2018〕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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